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9條
安全金之申請發給,由當事人、代理人或其遺族填具安全金申請表(如附 表一),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派遣)機關(構 )申請,陳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空中 勤務總隊初審後,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 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核辦:

一、執行勤務證明文件。

二、切結(同意)書。

三、領據。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文件。 但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其醫療事實發生於澎湖、金門及馬祖等離 島地區者,得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 原因之診斷證明書。

五、其他證明文件。

協勤民力應另檢具協勤民力證明書或學(員)生實習證明文件。

安全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委託親友 代為申請。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聘僱家庭看護工費用,自永久失能確定日起,應每半 年提出申請,並檢具巴氏量表及當事人申請時之戶口名簿影本。

請領安全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