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7條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安全金,因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故意或重大 過失所致者,不予發給;因其過失所致者,減半發給。故意、重大過失或 過失之認定,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機關依事實調查或 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