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依前三條規定領取安全金者,以其執行勤務時,發生與勤務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之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為限。

與執行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猝發疾病,均不得發給安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