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 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