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 106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