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7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居留,並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 七十日以上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