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6條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 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前項延期,每次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