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8 日)
第5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 留證,為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核發之翌日 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