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9條
依本辦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 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被害人補償金中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