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其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 於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