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償金專戶) ,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用。

檢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執行沒收之現金及變賣之所得,應即存 (匯)入補償金專戶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