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 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 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主旨。

三、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四、決定機關。

五、決定文號及年、月、日。

六、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