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處理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事宜,應設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 審核小組;其成員由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