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9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不予安置:

一、拒絕接受安置。

二、經依本法第十二條指定傳染病篩檢有傳染之虞。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安置處所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提供適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