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8條
安置處所對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應將 個案資料、違反時間、經過及後續處理情形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審查。

各該主管機關經審查後,認定其有違反規定情形者,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 。但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