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5條
安置處所應將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以男女區隔方式安置之。

安置處所為管理及規範其日常生活作息,應訂定生活公約,並送各該安置 處所主管機關備查。

生活公約應以中英文並列記載,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入所時簽訂遵守之 ,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安置處所安全維護及保密義務規定。

二、安置處所門禁管理及進出時間規定。

三、通訊及訪客規定。

四、不得有喧嘩、爭吵、飲酒、賭博、違抗管理命令、妨害安置保護秩序 、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及破壞毀損公物等行為。

五、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前項生活公約應張貼或懸掛於安置處所內易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