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司法警察機關於轉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至安置處所前,應依其身分,分 別聯繫第二條第一項各主管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各專勤隊, 協商護送、交接及安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