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6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結束安置出所時,安置處所應於出所後一個工作日內 通知安置處所主管機關。

被害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遣送出境及第三十條規定送返原籍國(地)時 ,及疑似被害人因案件偵辦而轉換身分,安置處所應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 人出所前協調相關機關協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