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4條
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臨時停留 許可,安置處所應依其意願協助向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