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3條
被害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事者,安置處所應於其 停(居)留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協助被害人辦理停(居)留期限延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