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1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於案件偵查、審理期間,需作證或接受詢(訊)問時 ,安置處所得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安全護送工作。

前項請求,移送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