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8條
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許可居留:

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

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期間逾六個月之說明書。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前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被害人之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專案許可停留 證。但有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居留時,應參酌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辦理案件 之相關書件;必要時,並得請求我國駐外館處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