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6條
被害人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者,發給專案許可停留證,其效期最長 不得逾六個月。

前項專案許可停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原申請專案許可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得申請延期,其期間每次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