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前條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護照或旅行文件號碼。

二、協助偵查或審判之案件。

三、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事實。

四、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