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2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應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民間團體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