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7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專案居留許可,並 註銷其專案許可居留證:

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四、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