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6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不予許可:

一、有第十四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