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5條
被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專案停留許可,並 註銷其專案許可停留證:
一、有前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事後經鑑別非為被害人。
三、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