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4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發現被害人有隱瞞事實,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