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被害人專案許可停留證、專案許可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時,應廢止被害人臨時停留、停留或居留許可,並命其繳回臨時停留、停 留或居留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