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11條
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且符合下列 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一、二十歲以上。

二、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三、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前項被害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

一、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民間團體代申請者,並應附委託書。

二、護照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專案許可居留證。

四、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五、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之檢查項目,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辦理。

依第一項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