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每半年邀集當地移民、警政 、社政、教育、衛生、勞政、檢察及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防制人 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研議辦理該條各款所定事項;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協調聯繫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