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相關專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查緝、偵查、被害人鑑別、救援、保護及安置之人 員。

二、通譯人員。

三、心理輔導人員。

四、醫師。

五、護理人員。

六、就業輔導員。

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相關專業人員,指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