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6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 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指人口販運加 害人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身處異鄉、語言不通,或其他相當 情形之弱勢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