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  ( 98 年 06 月 01 日)
第4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指綜合考量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 作內容、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