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106 年 07 月 04 日)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不遵規定執行職務或執行重要公務不力,情節嚴重。

二、不聽調遣或不遵限離到職。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嚴重。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嚴重 。

六、遺失重要公物或保管(養)不當,情節嚴重。

七、參與賭博財物或住宅供人賭博。

八、非因公涉足色情、賭博、涉毒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九、未依規定辦理常年訓練或無故不參加常年訓練或測驗,情節嚴重。

十、參加各種業務競賽或測驗考核,成績低劣。

十一、對屬員之工作違失,監督不周,情節嚴重。

十二、疏脫刑事嫌犯。

十三、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嚴重。

十四、使用槍枝(彈藥)走火。

十五、曠職繼續達四小時以上未達二日。

十六、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