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106 年 07 月 04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主動策劃或提供警政興革之建議,或引進有關警察之學術、新設施、 新工具,經採行有裨益警政之革新進步。

二、研訂警察法規,內容縝密、完備、合理可行,有助益於警政之革新或 推行,績效卓著。

三、偵破重大刑案或查獲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爆裂物、槍彈製 造工廠或槍枝成品,績效卓著。

四、於國家舉行重要大典或重要公職人員選舉期間,策劃周詳,措施得宜 ,圓滿達成維護治安秩序之任務。

五、處理重大治安事件得當,消弭禍患。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處置 得宜,化險為夷。

六、執行特定警衛,對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化險為夷。 七、其他辦理公務或操守方面有特殊重大具體卓著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