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106 年 07 月 04 日)
第12條
本標準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規定,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 、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前條所稱一層級,指依獎勵種類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種類申誡、記 過、記大過,各區分為一層級。減輕一等次,指記過一次減輕為申誡二次 ,記過二次減輕為記過一次,並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