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 106 年 07 月 04 日)
第10條
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

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其行為期間之相 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