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預防及鑑別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9條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 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 運防制業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應立即通報 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理及採取相關 保護措施。

前項以外之人知悉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得通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