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預防及鑑別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8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協助辦理人口販運案件之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於 人口販運案件偵查、審理期間,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司法警察機關應 派員執行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