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6條
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於調查、偵查及審理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 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