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5條
於偵查或審判中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依聲請或依職 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 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 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訊問、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