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21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 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政府機關公示有關人口販運案件之文書時,不得揭露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個人身分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