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被害人保護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4條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 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應依第十 七條規定提供安置保護。其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於依第十一 條規定完成鑑別前,應與違反入出國(境)管理法規受收容之人分別收容 ,並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