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防制法  預防及鑑別 ( 105 年 05 月 25 日)
第11條
司法警察機關查獲或受理經通報之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人口販 運被害人之鑑別。

檢察官偵查中,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時,應即進行被害人之鑑別;法院 審理中,知悉有人口販運嫌疑者,應立即移請檢察官處理。

司法警察、檢察官於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中,必要時,得請求社工人員或 相關專業人員協助;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亦得請求社工人員或相關專業人 員協助。

鑑別人員實施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前,應告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後續處 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