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 100 年 10 月 28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鑑定案件按其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收費。

第3條
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八百 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 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第4條
間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以外工作人員參與鑑定案之人工費用,每件新臺幣七 百五十元。

第4-1條
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 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 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第5條
鑑定案件所需材(物)料,由委託鑑定者提供。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