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97 年 11 月 06 日)
第8條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每六個月邀集轄區內治安機關召開跨國(境)人口販 運偵查協調聯繫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