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 97 年 11 月 06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被害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庇護安置:安排或提供適當之庇護安置處所。

二、個案輔導:危機處理、情緒支持及關懷、個案安全計畫、轉介心理諮 商輔導、醫療協助。

三、法律協助:陪同偵訊、出庭及提供相關法律協助。

四、協助宣導:協助辦理防制跨國(境)人口販運議題之認識及相關宣導 。

五、福利服務:福利諮詢、各福利服務資源之轉介。

六、其他服務:住宿與生活照顧、通譯服務、職業訓練、教育訓練、休閒 娛樂及返國(家)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