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5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申請人得申請退還。